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司和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向国外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且从国外收到咨询服务费的款项,接受咨询服务的一方不是国外客户而是在国内的一公司,而且也是在国内提供,这种情况下我们收到的咨询服务费收入能享受免税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虽然签订的合同方是国外客户,并且从国外收到咨询服务费的款项,但接受咨询服务的为境内单位,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这种情况取得的服务费收入不能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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