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释惑1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办理优惠备案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解疑释惑2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76号)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解疑释惑3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30栏有体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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