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辽宁省全面推广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为不少企业省去了为办证东奔西跑的麻烦。
如今
个体工商户也将迎来
简化注册程序的便利
为方便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前不久,辽宁省政府印发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要求自12月1日起
辽宁省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昨日,辽宁省工商局发布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示范文本,也就是说以后,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另外,还要注意有“五种情况”是需备齐相关材料的。
先来看看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整合的是哪两证?
将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下面就来说说
这五种情况都是什么?
需要备齐什么材料?
情况一:名称预先核准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注意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情况二:开业登记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0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0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要注意
03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0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注意
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经营场所为租(借)用房屋的:
提交租(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借)用军队房产的:
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由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提供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原件。
★
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属城镇房屋的:
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属于非城镇房屋的:
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也可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0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06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还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情况三:变更(换照)登记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01
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0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0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04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05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06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07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08
换照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涉及换发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情况四: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注意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情况五: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辽宁省工商局提示大家
上述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文书可以通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s://www.lngs.gov.cn)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