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合同是一个一个来履行的,因此一般的识别合同都是以单一合同为基础的。新的收入总则第七条和国际财务报告收入总则都提出了合同的合并处理原则,允许企业将其与同一客户在同一个时间或者在相近期间订立的一个或者多个合同予以合并。请注意,这里说的很清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客户的合同才涉及合并。如果说给几个客户的合同予以合并,通常理解为这几个客户属于关联方。
具体哪些合同可以合并呢?
第一、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同,这两个或者多个合同基于同样的商业目的而签订。比如,我现在跟一个冶金企业签了三个合同,一个是选矿车间、一个是冶炼车间、一个是工业废水处理车间。这三个合同同时施工,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材料实施统一管理,业主方也是按照整个项目的进展程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于客户来说,只有这三个合同都完成了,冶金生产才可以实现。
第二、不同合同之间的对价相互影响,比如一份合同的价款取决于另一份合同的履行和价款结算情况。
第三、多份合同需要转移的商品(含服务)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总体而言,合同的合并并非全新概念,在老的CAS15号准则建造合同中也有合同的合并与分立的概念。新的CAS14号收入准则没有提及合同的分立的概念,我个人理解,如果按照老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分立的合同,实际上可以看作一个合同涉及多个单项履约义务,而新准则原本就要求细化到每一个单项履约义务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再确认合同分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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