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材料清单》;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见《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付:《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