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即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下同)的变更统一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无需再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其他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变更登记模式办理。

  2015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的商事主体变更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应先核对变更前事项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处理后再提交变更申请。

  商事主体变更后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领取新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须交回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等相关证照并作废。